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我院是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之一。 多年来开展许可证检验工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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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