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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及委员:

  为了规范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章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是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立,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全国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工作组织。

  第三条考核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贯彻执行全国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管理文件。

  第五条负责组织完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计量标准考核任务。

  第六条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管理工作,并对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注册。

  第七条指导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计量检定人员统一考核大纲。

  第八条研究解决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承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考核委员会由政论计量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专家组成。

  考核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考核委员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聘任,颁发证书。每届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考核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4人。

  第十四条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组,承担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考核委员会每年召开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考核委员会的活动,履行职责,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对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或不履行职责的委员,考核委员会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经费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收支。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1.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开展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收取的中介服务性收费收入;

  3.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任务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经费主要用途:

  1.组织考核费用。

  2.考核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会议、办公开支。

  3.支付专家、考评员和工作人员的劳务、咨询和差旅等费用。

  4.其他专项业务支出。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负责对考核委员会的活动经费进行管理,每年应向考核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根据本章程制定秘书处工作细则及内部规章制度,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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