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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23日国家计量局颁发)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计量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到入全国计量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具有全国普遍意义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内容包括:
1.国家急需建立的计量基准(包括一级标准物质)和已建计量基准的技术更新;
2.计量检定系统中,影响量值传递,尚属空白的计量标准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所需的计量检测技术;
3.计量测试技术中新的测量原理、方法和新型计量测试基础器件及计量检测新产品。
4.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中需要解决的计量检测技术。
第三条研究、开发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的几项原则规定;
1.国家计量基准的研制必须同时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2.技术开发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必须是在已有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开发,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定型生产条件;
3.新产品试制项目必须具备中间试验条件并有定点生产的衔接安排;
4.研究开发项目必须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报告。
第四条申报纳入全国计量科技项目计划的程序:
1.每年六至八月,各项目申报单位向科技处报送建议纳入下年度科技计划的《计量科技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各归口管理的实验工厂的计量新产品试制项目向生产处申报);
2.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取和综合平衡后,确定纳入下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国家计量局有关业务处与各项目承担单位商定项目(或课题)实施合同;
3.十二月是旬前,各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家计量局科技处报送《技术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和项目有关计划任务书、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一式各三份),统一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4.下年度二月底前,正式下达全国计量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并返回技术合同正式文本;
5.已经审批的计划任务书和签订的项目合同,其名称、技术要求和指标、计划进度、经费预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确需修改变更的须上报批准,未经批准的仍按原计划考核。若遇特殊情况难以继续进行的项目,经国家计量局审核同意后,可更改项目或收回已拨经费;
6.项目委托方(甲方),研究开发项目承担方(乙方)和乙方主管部门(丙方),三方主管负责人须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第五条凡是计量科技发展重点研究开发规划项目,贯彻实施《计量法》急需的研究开发项目:急需的计量新产品研制;社会经济效益好,研制周期短并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原则的项目,年度计划可优先安排。
第六条属于计量科技发展规划中某些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由国家计量局招标,择优选定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促进项目在投资少的前提下按期按质完成计划。
第七条列入全国计量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根据研究开发项目的不同类别,项目经费分别实行无偿补助或有偿使用,其具体规定是:
1.凡国家计量基准(含一级标准物质)和计量检定系统规定的计量标准的研制及其技术更新、计量检测技术方法的研究、基础性的应用研究等,不能形成技术商品的项目,其经费实行无偿补助;
2.凡技术开发性项目,即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成果能进入技术市场或能形成商品化的产品,其经费实行有偿使用;
3.技术开发项目承担单位,用项目实现的收偿还国家投资,具体的偿还额度根据项目的类别以及预测经济效益、偿还能力等,在签订同时商定偿还额度和偿还期限;
4.凡属计量标准的开发,偿还国家拨款的30%~50%;开发周期较短、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应用开发项目,偿还国家拨款的50%~100%。
第八条研究开发经费在签定合同时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
研究开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在财政制度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照研究开发工作计划使用经费。
第九条列入年度的研究开发项目,负责单位及承担具体研制任务的参加单位都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认真组织执行。分年度计划进度由项目的负责单位在保证项目完成期限的前提下提出,由国家计量局审定下达。项目的负责单位对计划完成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保证计划进度的完成。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六月底前向国家计量局科技处提出工作进展书面汇报(一式二份),十二月底前提出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工作计划安排(一式二份),无故逾期不报和有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将影响下年度拨款,或考虑终止其合同。
第十一条国家计量局科技和有关业务处对合同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应进行检查,对严重违背合同要求者,要及时纠正直至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项目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技术总结,并及时投入试用考核,凡列入计划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半年至一年(如计量基准)的试用考核,提供齐全的技术资料后向国家计量局提出验收鉴定申请。
成果验收鉴定,根据国家计量局计量科技成果鉴定试行办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