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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们的计量单位。经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讲座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的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
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口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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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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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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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质量
时间
电流
热力学温度
物质的量
发光强度 |
米
千克(公斤)
秒
安[培]
开[尔文]
摩[尔]
坎[德拉] |
M
Kg
S
A
K
Mol
Cd |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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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符号 |
|
平面角
立体角 |
弧度
球面度 |
Rad
sr |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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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符号 |
其它表示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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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力;重力
压力,压强:应力
能量;功;热
功率;辐射通量
电荷量
电位;电压;电动势
电容
电阻
电导
磁通量
磁通量密度,磁感应强度
电感
摄氏温度
光通量
光照度
放射性活度
吸收剂量
剂量当量 |
赫[兹]
牛[顿]
帕[斯卡]
焦[耳]
瓦[特]
库[仑]
伏[特]
法[拉]
欧[姆]
西[门子]
韦[伯]
特[斯拉]
亨[利]
摄氏度
流[明]
勒[克斯]
贝可[勒尔]
戈[瑞]
希[沃特] |
Hz
N
Pa
J
W
C
V
F
Ω
S
Wb
T
H
C
Lm
Lx
Bq
Gy
Sv |
s-1
kg?m/s2
N/m2
N?m
J/s
A?s
W/A
C/V
V/A
A/V
V?s
Wb/m2
Wb/A
Cb?sr
Lm/m2
s-1
J/kg
J/kg |
表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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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符号 |
换算关系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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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分
[小]时
天(日) |
Min
H
D |
1min=60s
1h=60min=3600s
1d=24h=86400s |
|
平面角 |
[角]秒
[角]分
度 |
(″)
(′)
(°) |
1″=(л/648000)rad(л为圆周率)
1′=60″=(л/10800)rad
1°=60′=(л/180)rad |
|
旋转速度 |
转每分 |
r/min |
1r/min=(1/60)s-1 |
|
长度 |
海里 |
N
mile |
1nmile=1852m(只用于航程) |
|
速度 |
节 |
kn |
1kn=1n
mile/h=(1852/3600)m/s(只用于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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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
吨
原子质量单位 |
t
u
|
1t=103kg
1u≈1.660 565 5×10-27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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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积 |
升 |
L,(1) |
1L=dm3=10-3m3 |
|
能 |
电子转 |
eV |
1eV≈1.602 189 2×10-19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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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差 |
分贝 |
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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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密度 |
[特克斯] |
tex |
1tex=lg/km |
表5
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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