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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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验配眼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验配眼镜产品。
  我院是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之一。 多年来开展许可证检验工作,经验丰富。我院根据《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及国准(GB13511-1999)开展眼镜检验工作。

  附件下载:眼镜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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