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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5 16:19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2020年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并再次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公告,根据公告精神,我院按照《目录》受理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0年10月26日前受理的强制检定申请,但未列入本次发布《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项目,我院继续按照原相关要求完成强制检定,并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财税〔2017〕20号)精神要求,继续停征其强制检定收费。

 

二、自2020年10月26日起,我院按照《目录》及相关适用范围的要求对客户申请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实施审核,并严格按照公告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工作。对未列入《目录》中的计量器具,或适用范围不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我院将提供能力范围内的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服务。 

  

三、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了《目录》,我院根据现有检定能力梳理了本院可受理开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项目表,详见附件。 

 

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按原相关要求办理。


附件下载:

强检办理所需材料.doc

5.本院可受理开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项目表(2021年9月第9版).pdf


关于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通知

时间: 2020 -11 -05

各有关单位:


2020年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并再次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公告,根据公告精神,我院按照《目录》受理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0年10月26日前受理的强制检定申请,但未列入本次发布《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项目,我院继续按照原相关要求完成强制检定,并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财税〔2017〕20号)精神要求,继续停征其强制检定收费。

 

二、自2020年10月26日起,我院按照《目录》及相关适用范围的要求对客户申请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实施审核,并严格按照公告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工作。对未列入《目录》中的计量器具,或适用范围不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我院将提供能力范围内的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服务。 

  

三、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了《目录》,我院根据现有检定能力梳理了本院可受理开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项目表,详见附件。 

 

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按原相关要求办理。


附件下载:

强检办理所需材料.doc

5.本院可受理开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项目表(2021年9月第9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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