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收费标准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文件

 

沪计测〔2014〕53号                    签发人:邵  力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关于重新梳理

《委托计量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报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更新促进了我院检定、校准、检测、检验(以下简称计量)能力的不断提升和新开展项目的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发挥我院作为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作用以及规范计量市场,我院根据市场形势、能力、资质及新增的服务项目,对2006年备案的《委托计量校准、测试项目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梳理、修订和补充,做到有据可依,不断完善。我院继续遵循以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实际成本合理分摊,保证我院计量工作正常进行和服务能力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已有项目作了适当的调整;对新增项目进行了补充。

  特此上报备案。

 

附件:1.关于委托计量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2.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委托计量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2014年3月24日



沪计测〔2014〕53号附件1

 

关于委托计量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客户委托我院检定、校准、检测、检验(以下统称计量)的计量器具(产品),经计量后无论结果如何,委托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计量费。计量器具(产品)经我院计量后客户提出需要修理时,如由本院组织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计量不再收取计量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计量的,委托单位应提供满足计量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计量人员的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计量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有关直接支出的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三、属于应在现场计量的项目,在实施现场服务时,不再加收现场服务费。对于可以送检的计量器具一般建议客户送检,如果客户要求现场服务,在计量标准装置能够携带、现场环境条件能满足计量要求的前提下,本院也有能力安排的,本着为客户着想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解决。

  四、由于非不可抗拒原因,超过本院计量有关规定期限的,本院应当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计量,并免收部分或全部计量费。

  1.超期2~3个工作日的,免收30%的计量费;

  2.超期3个工作日以上的,免收全部计量费并需向客户道歉;

  3.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产品),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期限限制。

  五、计量收费中包括证书、报告的费用。因客户方面原因丢失证书、报告要求补发的,应由客户书面提出申请并经本院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量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一般为每份70元。

  六、委托单位应自规定期限起30日内缴纳计量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计量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计量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七、本收费标准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我院2006年备案的《计量校准、测试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关于重新梳理《委托计量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报告

时间: 2023 -02 -09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文件

 

沪计测〔2014〕53号                    签发人:邵  力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关于重新梳理

《委托计量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报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更新促进了我院检定、校准、检测、检验(以下简称计量)能力的不断提升和新开展项目的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发挥我院作为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作用以及规范计量市场,我院根据市场形势、能力、资质及新增的服务项目,对2006年备案的《委托计量校准、测试项目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梳理、修订和补充,做到有据可依,不断完善。我院继续遵循以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实际成本合理分摊,保证我院计量工作正常进行和服务能力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已有项目作了适当的调整;对新增项目进行了补充。

  特此上报备案。

 

附件:1.关于委托计量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2.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委托计量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2014年3月24日



沪计测〔2014〕53号附件1

 

关于委托计量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客户委托我院检定、校准、检测、检验(以下统称计量)的计量器具(产品),经计量后无论结果如何,委托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计量费。计量器具(产品)经我院计量后客户提出需要修理时,如由本院组织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计量不再收取计量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计量的,委托单位应提供满足计量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计量人员的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计量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有关直接支出的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三、属于应在现场计量的项目,在实施现场服务时,不再加收现场服务费。对于可以送检的计量器具一般建议客户送检,如果客户要求现场服务,在计量标准装置能够携带、现场环境条件能满足计量要求的前提下,本院也有能力安排的,本着为客户着想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解决。

  四、由于非不可抗拒原因,超过本院计量有关规定期限的,本院应当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计量,并免收部分或全部计量费。

  1.超期2~3个工作日的,免收30%的计量费;

  2.超期3个工作日以上的,免收全部计量费并需向客户道歉;

  3.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产品),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期限限制。

  五、计量收费中包括证书、报告的费用。因客户方面原因丢失证书、报告要求补发的,应由客户书面提出申请并经本院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量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一般为每份70元。

  六、委托单位应自规定期限起30日内缴纳计量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计量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计量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七、本收费标准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我院2006年备案的《计量校准、测试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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